
裁判文書: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浙01民初28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時間:2020年8月31日
案例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摘選整理:張國印建設工程號
原告:大唐河南清潔能源有限責任公司
被告:沈陽華創風能有限公司
2019年8月5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大唐河南清潔能源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大唐河南公司)與被告沈陽華創風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沈陽華創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案合同雖約定了仲裁條款,但沈陽華創公司在首次開庭前未對人民法院受理該案提出異議,視為放棄仲裁協議。
【訴訟請求】大唐河南公司變更后的訴訟請求:1.判令沈陽華創公司賠償大唐河南公司因風力發電機故障和缺陷導致的直接損失295984186.4元,違約金3939560.16元,無需支付沈陽華創公司備品備件費用364500元,總金額為33902478.8元。上述費用,與大唐河南公司就《大唐宜陽木蘭溝風電場工程風力發電機組及附屬設備采購合同書》對沈陽華創公司所負的債務進行抵銷。2.請求判令沈陽華創公司承擔大唐河南公司支付的律師代理費170000元。3.訴訟費由沈陽華創公司承擔。
【事實認定】2017年12月31日,大唐河南公司與大唐宜陽風力發電有責任限公司簽訂《吸收合并協議》,約定大唐河南公司吸收大唐宜陽風力發電有限責任公司。2018年5月22日,宜陽縣工商行政管理局準予大唐宜陽風力發電有責任限公司注銷登記。
2016年5月4日,大唐宜陽風力發電有限責任公司與沈陽華創公司簽訂《大唐宜陽木蘭溝風電場工程風力發電機組及附屬設備采購合同書》,約定大唐宜陽風力發電有限責任公司向沈陽華創公司購買24臺CCWE2***型風力發電機組及設備安裝技術指導、5年質保服務,合同總金額20192萬元。
該合同通用條款第10.2約定,在質量保證期內,如發現賣方提供的合同設備有缺陷,不符合合同約定時,買方可向賣方提出索賠。賣方應按買方要求進行修理、更換,或賠償買方的損失。如需更換,賣方應及時用合格優質的產品進行更換,由此產生的全部費用由賣方承擔。
通用條款10.3條約定,在質量保證期內,由于賣方責任需要修理、更換有缺陷的設備導致合同設備停運時,質量保證期自賣方消除該缺陷后重新計算,由此產生的所有損失(包括但不限于由設備質量原因引起的相關檢測、實驗、專家咨詢、運輸、安裝等費用)由賣方承擔。
專用條款10.1條約定,合同設備的質量保證期為從最后一批合同設備試運行完成,取得預驗收(初步驗收)證書投運后60個月。
專用條款10.12條約定,賣方提供5年質保期內的備品備件,質保期結束后,賣方應補齊投標文件中約定的備品備件。質保期內賣方需在本風電場備足為保證風電機組可利用率的易損件和消耗品,備品備件包含但不限于投標文件中備品各件。合同附件2合同價格表約定,質保期備品備件及易耗品的價格為364500元。
專用條款違約責任部分第11.3條約定,賣方擔保所有合同中規定的技術參數和擔保項都將在性能驗收中達到要求。如一或多項技術參數和/或擔保項由于賣方原因沒有達到要求,賣方須根據如下所規定的計算方法和價格對買方支付損失賠償(該損失賠償費僅限于當事機組)。
11.3.2條約定,風電場平均可利用率第一年≥97%、第二至五年≥98%。單臺機組年平均可利用率≥95%。(1)如果整個風電場平均可利用率第一年低于97%(不含97%)、第二至五年低于98%(不含98%),對于每低于保證值1%,賠償額額為合同額的0.5%。(2)如果按照文件記錄要求,整個風電場平均可利用率第一年高于97%(含97%)、第二至五年高于98%(含98%),而單機可利用率低于95%時,每低1%,賠償額為單臺風機價格的1%×未達標風電機組的臺數……(5)可利用率的統計,按照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相關文件規定進行。
2017年5月8日至2018年1月19日,沈陽華創公司交付的24臺風力發電機組陸續通過整套施運驗收。
質保期間,因機組葉片掃塔和其他故障、缺陷問題,大唐河南公司實際支出采購、修理、更換、檢測、安裝等維護保養費用11856118.34元。
根據河南省鄭州市中州公證處(2020)豫鄭中證內民字第343號公證書載明的機組自帶的風機監控系統數據統計,案涉風電場第一年的平均可利用率為93.0979%(取值區間2018年1月30日—2019年1月29日)。
【裁判意見】大唐宜陽風力發電有限責任公司和沈陽華創公司訂立的《大唐宜陽木蘭溝風電場工程風力發電機組及附屬設備采購合同書》《大唐宜陽木蘭溝風電場工程風力發電機組及附屬設備采購合同書補充協議》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大唐河南公司吸收合并大唐宜陽風力發電有限責任公司后,大唐宜陽風力發電有限責任公司的債權債務,由大唐河南公司承繼。
第一,關于大唐河南公司主張的因風力發電機故障和缺陷導致的直接損失29598418.64萬元。截止到2018年1月19日,沈陽華創公司交付的24臺風力發電機組全部通過整套施運驗收,但根據合同約定,在60個月質保期內發現合同設備有缺陷時,沈陽華創公司應按要求進行修理、更換或賠償損失;由于沈陽華創公司責任需要修理、更換有缺陷的設備導致合同設備停運時,由此產生的所有損失(包括但不限于由設備質量原因引起的相關檢測、實驗、專家咨詢、運輸、安裝等費用)由賣方承擔。沈陽華創公司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在質保期內按約提供了維護保養義務,大唐河南公司因風力發電機組故障和缺陷而實際支出的采購、修理、更換、檢測、安裝等維護保養費用11856118.34元,應由沈陽華創公司負擔。對大唐河南公司未能證明已經實際發生的損失,依法不予支持。
第二,關于大唐河南公司主張的違約金。根據查明的事實,風電場第一年的平均可利用率為93.10%,低于保證值3.90%,根據合同約定,沈陽華創公司應承擔違約金201920000×0.5%×(97-93.10)=3937440元。
第三,關于備品備件費用364500元的處理問題。根據采購合同和附件2價格表的約定,該364500元是質保期內備品備件及易耗品的價款,屬于合同總價款的組成部分。在沈陽華創公司履行該義務的情況下,該364500元應由大唐河南公司承擔。現沈陽華創公司雖未履行該義務,但大唐河南公司請求沈陽華創公司支付質保期內維護保養費用(含自行采購的備品備件、易耗品費用)已經得到支持,等同于沈陽華創公司已經承擔了相應的責任,故大唐河南公司再行主張從總價款中扣減備品備件費用364500元,屬于重復主張。根據合同“賣方提供5年質保期內的備品備件,質保期結束后,賣方應補齊投標文件中約定的備品備件”之約定,如果沈陽華創公司在質保期內未足量供應備品備件,應在質保期結束后補齊,不表示沈陽華創公司有兩次供貨義務。據此,對大唐河南公司的該項訴訟請求依法不予支持。
第四,大唐河南公司請求沈陽華創公司承擔律師費,沒有合同依據,依法不予支持。
大唐河南公司在本案中既為給付請求又同時請求抵銷債務,訴訟請求存在沖突。且本案沈陽華創公司并未提起反訴,其對大唐河南公司是否享有債權以及債權的具體金額尚存爭議,本案無法直接抵銷,故本案僅支持大唐河南公司的給付請求。如雙方存在可抵銷的債務,可依法抵銷。
【一審判決】一、沈陽華創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大唐河南公司損失11856118.34元;
二、沈陽華創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大唐河南公司違約金3937440元;
三、駁回大唐河南公司的其余訴訟請求。
(注:未查詢到該案二審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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